台湾(香港)上海台商联谊促进会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:海峽兩岸中小企業聯合促進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。

[英文譯名:]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ross-Strait Exchange of Small and Medium-sized Enterprises

[英文縮寫:] APCSESME

第二條 本會是由深圳市新輝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呂雙輝、中國臺灣中華領袖菁英交流協會等機構統籌策劃,聯合海峽兩岸中小企業和相關的非政府機構共同發起,在中國香港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本會遵守海峽兩岸的法律法規,廣泛聯繫海峽兩岸企業和各界人士,發展兩岸經貿關係,加強兩岸文化交流,促進兩岸企業交往,維護兩岸企業正當權益,共謀兩岸同胞福祉,推動海峽兩岸經濟共同繁榮,讓兩岸人民共同富裕。

第四條 本會註冊會址在香港。

第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拓展需求,擬在兩岸三地(大陸、臺灣、香港)和全球各地區,經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批準,分別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運營機構。

第二章 業務範圍
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:

(一)為海峽兩岸中小企業提供企業高峰論壇、文化交流、政府高層公關等服務,以多種方式促進兩岸經貿、文化交流合作,建立實體經濟,參與市場建設;

(二)為大陸去臺灣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警署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

(三)為臺灣在大陸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公安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

(四)為兩岸企業組織在大陸和臺灣兩岸雙向的經貿考察、參會、參展等活動;研究兩岸直接通商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問題,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;

(五)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提供委託個案服務;

(六)研究涉及海峽兩岸經貿、文化、金融、企業交流過程中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政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,協助兩岸企業處理經貿、投資和勞務合同等方面的糾紛,維護兩岸企業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;

(七)組織兩岸企業開展大型會展、招商引資、技術合作、提供投資諮詢等有償服務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[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] 組成。

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願;

(三)在本會業務[行業、學科]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;

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:

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

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
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
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
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

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
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
(五)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
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;

(二)宣傳本會工作,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

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
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

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
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並交回會員證,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
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以下嚴重違規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
(一)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;

(二)觸犯相關法律,受刑事處罰的;

(三)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。
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

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,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職責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
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
(四)決定終止事宜;

(五)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;

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每屆三年(最長不超過5年)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
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負責。

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
(一)執行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;
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;

(四)向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
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
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
(十)決定其他事項。

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(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)。
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
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
(一)堅持本會的章程,個人品行素質好;

(二)組織協調能力強,在業界有較大影響,德高望重者;

(三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
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過刑事處罰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。其中: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設兩位,海峽兩岸各設一位元,分別由發起單位各自提出人選名單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[會長/主席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2/3以上會員[或會員代表]表決通過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
(二)檢查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,參與有關重要活動;

(四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
(五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;
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
(三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
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,本會設立監事會。監事會由三人組成。監事會設正主任1名、副主任2 名,監事會的正、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、秘書長相同。

本會理事、秘書長、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。

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;

(二)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,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;

(三)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,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,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;

(四)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。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;
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:會員會費,民間贊助和捐贈;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《章程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,由理事會[或常務理事會]提出,經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,方可生效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
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和相關部門的監督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,並向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仲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。

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佔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、保險和福利待遇,參照有關規定執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

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審議。

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,須在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通過後生效。

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

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、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。

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表決通過,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
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。

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 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有關規定,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
第八章 附 則

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,應依法辦理手續。

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
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。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,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,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。

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。

本章程系本會籌備組討論起草,須通報代表海峽兩岸發起機構的各相關單位討論通過。


website qrcode

扫描查看手机版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