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:海峽兩岸中小企業聯合促進會(以下簡稱「本會」)。 [英文譯名:]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ross-Strait Exchange of Small and Medium-sized Enterprises [英文縮寫:] APCSESME 第二條 本會是由深圳市新輝大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呂雙輝、中國臺灣中華領袖菁英交流協會等機構統籌策劃,聯合海峽兩岸中小企業和相關的非政府機構共同發起,在中國香港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本會遵守海峽兩岸的法律法規,廣泛聯繫海峽兩岸企業和各界人士,發展兩岸經貿關係,加強兩岸文化交流,促進兩岸企業交往,維護兩岸企業正當權益,共謀兩岸同胞福祉,推動海峽兩岸經濟共同繁榮,讓兩岸人民共同富裕。 第四條 本會註冊會址在香港。 第五條 本會根據業務拓展需求,擬在兩岸三地(大陸、臺灣、香港)和全球各地區,經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批準,分別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運營機構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: (一)為海峽兩岸中小企業提供企業高峰論壇、文化交流、政府高層公關等服務,以多種方式促進兩岸經貿、文化交流合作,建立實體經濟,參與市場建設; (二)為大陸去臺灣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警署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 (三)為臺灣在大陸投資的企業提供,與當地的公安、檢察院、法院、海關、工商、稅務、行業主管部門等政府及行政機構,溝通、協調、諮詢等服務; (四)為兩岸企業組織在大陸和臺灣兩岸雙向的經貿考察、參會、參展等活動;研究兩岸直接通商中存在的各種技術問題,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和意見; (五)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提供委託個案服務; (六)研究涉及海峽兩岸經貿、文化、金融、企業交流過程中相關的法律、法規、政策等方面存在的問題,協助兩岸企業處理經貿、投資和勞務合同等方面的糾紛,維護兩岸企業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; (七)組織兩岸企業開展大型會展、招商引資、技術合作、提供投資諮詢等有償服務。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[單位會員、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] 組成。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 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願; (三)在本會業務[行業、學科]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;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: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; 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 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本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 (二)參加本會的活動; (三)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 (四)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 (五)入會自願、退會自由。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 (一)執行本會的決議; (二)宣傳本會工作,維護本會合法權益; (三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 (四)按規定交納會費; (五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,並交回會員證,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以下嚴重違規行為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 (一)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; (二)觸犯相關法律,受刑事處罰的; (三)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。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、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,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職責是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; 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四)決定終止事宜; (五)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; (六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須有2/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每屆三年(最長不超過5年)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負責本會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負責。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 (一)執行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的決議; (二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; 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; (四)向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 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 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; 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 (八)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 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 (十)決定其他事項。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(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)。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堅持本會的章程,個人品行素質好; (二)組織協調能力強,在業界有較大影響,德高望重者; (三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 (四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 (五)未受過刑事處罰的;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[會長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。其中: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設兩位,海峽兩岸各設一位元,分別由發起單位各自提出人選名單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[會長/主席]、常務副理事長[常務副會長] 、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、副理事長[副會長]、秘書長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2/3以上會員[或會員代表]表決通過。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八條 本會執行理事長[執行會長]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 (二)檢查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 (三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,參與有關重要活動; (四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 (五)決定辦事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。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; (二)協調各分支機搆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 (三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 第三十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,本會設立監事會。監事會由三人組成。監事會設正主任1名、副主任2 名,監事會的正、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、秘書長相同。 本會理事、秘書長、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。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; (二)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,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; (三)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,對嚴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,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; (四)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。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; 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:會員會費,民間贊助和捐贈;諮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本《章程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,由理事會[或常務理事會]提出,經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,方可生效。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。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和相關部門的監督。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,並向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仲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。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佔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、保險和福利待遇,參照有關規定執行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審議。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修改,須在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通過後生效。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、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。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[或會員代表大會]表決通過,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後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。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 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有關規定,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,應依法辦理手續。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。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。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,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,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。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。 本章程系本會籌備組討論起草,須通報代表海峽兩岸發起機構的各相關單位討論通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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